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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說明


本公司設立稽核室直屬董事會。本公司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通 過,並依法發佈重大訊息。稽核主管應列席董事會報告。
 
稽核室之職責為:
(1)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設計及檢查,以衡量現行政策、程序之有效性及遵循程度與其對各項營運活動之影響。
(2)釐定並執行年度稽核項目、時間、程序及方法。
 
        本公司確知建立、實施和維護內部控制制度係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階層之責任,本公司業已建立此一制度。其目的係在對營運之效果及效率(含獲利、績效及以保障之資產安全等)、財務報表之可靠性及相關法令之遵循等目標的達成,提供合理的確保。
         本公司為判斷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是否有效,將內部控制劃分為五個組成要素:(1)控制環境;(2)風險評估;(3)控制作業;(4)資訊及溝通;(5)監督。

        本公司內部控制涵蓋(1)銷貨及收款(2)採購及付款(3)生產(4)薪工(5)融資(6)固定資產(7)投資(8)資訊(9)研發(10)董事會議事等必要之控制作業循環。

        本公司於內部控制制度中,除包括前條對各種交易循環類型之控制作業外,尚包括對下列作業之控制:
  (1) 印鑑使用管理。
  (2) 票據領用管理。
  (3) 預算管理。
  (4) 財產管理。
  (5) 背書保證管理。
  (6) 負債承諾及或有事項管理。
  (7) 職務授權及代理人制度之執行訂定,內部組織架構,並載明經理人之設置、職稱、委任與解任及職權範圍等事項。
  (8) 資金貸與他人管理。
  (9) 財務及非財務資訊管理。
  (10) 關係人交易管理。
  (11) 財務報表編製流程管理。
  (12) 對子公司必要之控制作業之監督,並督促其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稽核室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包括每月應稽核之項目,年度稽核計畫並應確實執行,據以檢查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等作成稽核報告。本公司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稽核報告應至少保存五年,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稽核室每年自行檢查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的有效性,以評估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能合理確保下列事項,分為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或有重大缺失之內部控制制度:(1)董事會及總經理知悉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達成程度。(2)財務報導係屬可靠。(3)已遵循相關法令。並依規定格式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先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依規定刊登於年報、股票公開發 行說明書及公開說明書。
 
        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情事:
(1)明知公司之營運活動、財務報導及相關法令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2)因不當意圖或職務上之廢弛,致損及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等情事。
(3)未配合辦理證期局等相關單位或會計師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4)其他違反法令或證期局規定不得為之行為。如有違反者,公司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稽核室於下列時限內,完成各項證期局等相關單位規定之申報、審查、及教育訓練作業:
(1)每會計年度終了前申報次一年度稽核計畫。
(2)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申報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
(3)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4)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申報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5)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及所受訓練(符合證期局認定機構所舉辦之講習及規定時數)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申報。
(6)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於董事會通過之次月十日前申報。
 
        稽核室於各稽核月份結束後30日內,將表定稽核表呈送總經理及所有監察人簽註完畢,建檔備查。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各監察人及獨立董事(如已設立)。凡稽核室、總經理、監察人、獨立董事(如已設立)所發現異常或要求改善意見,責任者需於收到書面通知15日內,回覆異常說明及改善報告,稽核室將持續追蹤至完全改善為止,並對責任者適當懲處。

更新日期: 200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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