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2年 11月7日訂定
第一條 (訂定目的)
建立公司內、外部檢舉違反道德行為及誠信經營管道及處理制度,以落實執行公司所制定之「誠信經營守則」、「道德行為準則」及「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並確保檢舉人及相關人之合法權益,制訂本管理辦法,確保誠信經營執行之有效性。
第二條 (檢舉管道)
親身舉報:當面說明
【備註:檢舉人可先透過電郵先與「管理部指定之窗口」聯繫面談時間,並確認面談地點】
二、書函舉報:台北市中正區漢口街一段82號7樓,厚生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收。
三、電子郵件信箱:invest@frgco.com.tw。
第三條 (檢舉程序及應載事項)
本公司人員或第三人(以下合稱檢舉人)得以言語、電子郵件或書面向部門主管、稽核主管、公司治理主管或管理部(法務室)提出檢舉,若以專線電話提出檢舉,本公司人員應作成簡式電話紀錄;檢舉人則應於三日內以書面具名向本公司補正檢舉事由。親身舉報,當面以言詞向本公司提出檢舉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書面紀錄,經向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記載內容無誤後,由檢舉人進行親自簽名。
檢舉人之檢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檢舉人簽名或蓋章:
(一)檢舉人之姓名、所屬單位、個人連絡電話(手機號碼優先)。
(二)檢舉事實及內容。
(三)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四)事實發生日及檢舉日期。
二、受理檢舉案件之人員或單位,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受理,同步告知管理部最高主管備查:
(一)未具真實姓名、工作單位或其他難以辨識之匿名檢舉。
(二)單純臆測,無具體指謫之事實,未有足夠之相關事證,人證佐證其檢舉內容者。
(三)同一檢舉事由,業經調查小組評議結案後再檢舉者、或經司法程序審判結案者
第四條(調查小組)
一、管理部受理檢舉案件後,應於書面資料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成立調查小組展開調查。
二、調查小組成員由管理部最高主管指派,並得邀請稽核、法務或其他相關部門之人員共同組成;小組組成人數應至少以3人所組成。
三、對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員應主動迴避擔任調查小組成員。
第五條 (調查程序)
一、調查小組成立後得通知當事人到場陳明事實,並得視事實內容進行調查,被檢舉人及相關當事人有配合本公司調查之義務。
二、調查小組除特別事由外,應自受理日起算,於三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如有必要,得延長期限,至多以三十日為限。
三、調查小組於調查完畢後提出調查報告或具體懲處或其他建議予管理部最高主管、被檢舉人所屬部門最高主管,並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四、檢舉人於案件受理後,調查之過程中,不得就同一事由更為提出檢舉。
五、檢舉情事若涉及董事或高階主管(舉例:委任經理人),或經調查發現有重大違規情事,或對公司有重大損害之虞者,由受理單位最高主管以書面報告呈報與董事長。
第六條 (申訴程序)
調查報告中需一併載明當事人對調查決定不服時,得於調查報告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並檢附新證據以書面向調查小組提出對調查決定不服之申訴,其申訴程序比照本辦法受理檢舉案件之調查程序處理,申訴人對申訴決定不得申請再申訴。
第七條 (檢舉人之保護及檢舉內容之保密)
本公司處理檢舉情事之相關人員(舉例:調查小組成員)應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本公司並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
第八條 (歸檔及保管)
檢舉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並至少保存五年,且於獨立空間內上鎖封存;保存方式亦得以電子方式為之,惟檔案亦須加密置放於獨立之硬碟空間。保存期限未屆滿前,若發生與檢舉案件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繼續保存至訴訟終結【舉例:當事人撤回訴訟、當事人成立訴訟上之和解、或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終局判決)】為止。
第九條 (懲處與獎勵)
本公司對於本公司人員違反誠信行為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依公司工作規則予以解雇;本公司併將依法提出相關民、刑事訴訟。
檢舉案件經調查後若認定檢舉人顯有憑空捏造或陳述虛偽不實之情事者,本公司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或循法律途徑追究其責任。凡經調查確認檢舉人檢舉屬實者,將由人事單位視檢舉事項對公司貢獻程度或視案件實際情況予以敘獎【敘獎之方式排除公告之方式,以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所示之保密原則】。
第十條 (不受理規定)
經調查小組評估後認檢舉資料存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得逕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以匿名、化名、冒名方式或經本公司查證有代為替他人提出檢舉,且未提供實際檢舉人之個人資料、聯絡方式。
二、檢舉內容如有本辦法第三條事項之缺漏、或其他不符合本辦法所定程序,或經告知應於一定期間內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
第十一條 (一事不再理)
檢舉案件業經本公司查證完畢結案、經本公司查核與檢舉人所指謫事實不符,或純屬檢舉人虛構捏造者,檢舉人未提出可供調查單位審認之積極新事證者,則檢舉人不得再就同一事實提出檢舉。
第十二條(其他未盡事宜)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公司其他有關規章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制定與實施)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建立公司內、外部檢舉違反道德行為及誠信經營管道及處理制度,以落實執行公司所制定之「誠信經營守則」、「道德行為準則」及「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並確保檢舉人及相關人之合法權益,制訂本管理辦法,確保誠信經營執行之有效性。
第二條 (檢舉管道)
親身舉報:當面說明
【備註:檢舉人可先透過電郵先與「管理部指定之窗口」聯繫面談時間,並確認面談地點】
二、書函舉報:台北市中正區漢口街一段82號7樓,厚生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收。
三、電子郵件信箱:invest@frgco.com.tw。
第三條 (檢舉程序及應載事項)
本公司人員或第三人(以下合稱檢舉人)得以言語、電子郵件或書面向部門主管、稽核主管、公司治理主管或管理部(法務室)提出檢舉,若以專線電話提出檢舉,本公司人員應作成簡式電話紀錄;檢舉人則應於三日內以書面具名向本公司補正檢舉事由。親身舉報,當面以言詞向本公司提出檢舉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書面紀錄,經向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記載內容無誤後,由檢舉人進行親自簽名。
檢舉人之檢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檢舉人簽名或蓋章:
(一)檢舉人之姓名、所屬單位、個人連絡電話(手機號碼優先)。
(二)檢舉事實及內容。
(三)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四)事實發生日及檢舉日期。
二、受理檢舉案件之人員或單位,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受理,同步告知管理部最高主管備查:
(一)未具真實姓名、工作單位或其他難以辨識之匿名檢舉。
(二)單純臆測,無具體指謫之事實,未有足夠之相關事證,人證佐證其檢舉內容者。
(三)同一檢舉事由,業經調查小組評議結案後再檢舉者、或經司法程序審判結案者
第四條(調查小組)
一、管理部受理檢舉案件後,應於書面資料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成立調查小組展開調查。
二、調查小組成員由管理部最高主管指派,並得邀請稽核、法務或其他相關部門之人員共同組成;小組組成人數應至少以3人所組成。
三、對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員應主動迴避擔任調查小組成員。
第五條 (調查程序)
一、調查小組成立後得通知當事人到場陳明事實,並得視事實內容進行調查,被檢舉人及相關當事人有配合本公司調查之義務。
二、調查小組除特別事由外,應自受理日起算,於三個月內完成調查報告,如有必要,得延長期限,至多以三十日為限。
三、調查小組於調查完畢後提出調查報告或具體懲處或其他建議予管理部最高主管、被檢舉人所屬部門最高主管,並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四、檢舉人於案件受理後,調查之過程中,不得就同一事由更為提出檢舉。
五、檢舉情事若涉及董事或高階主管(舉例:委任經理人),或經調查發現有重大違規情事,或對公司有重大損害之虞者,由受理單位最高主管以書面報告呈報與董事長。
第六條 (申訴程序)
調查報告中需一併載明當事人對調查決定不服時,得於調查報告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並檢附新證據以書面向調查小組提出對調查決定不服之申訴,其申訴程序比照本辦法受理檢舉案件之調查程序處理,申訴人對申訴決定不得申請再申訴。
第七條 (檢舉人之保護及檢舉內容之保密)
本公司處理檢舉情事之相關人員(舉例:調查小組成員)應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本公司並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
第八條 (歸檔及保管)
檢舉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並至少保存五年,且於獨立空間內上鎖封存;保存方式亦得以電子方式為之,惟檔案亦須加密置放於獨立之硬碟空間。保存期限未屆滿前,若發生與檢舉案件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繼續保存至訴訟終結【舉例:當事人撤回訴訟、當事人成立訴訟上之和解、或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終局判決)】為止。
第九條 (懲處與獎勵)
本公司對於本公司人員違反誠信行為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法令或依公司工作規則予以解雇;本公司併將依法提出相關民、刑事訴訟。
檢舉案件經調查後若認定檢舉人顯有憑空捏造或陳述虛偽不實之情事者,本公司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處分或循法律途徑追究其責任。凡經調查確認檢舉人檢舉屬實者,將由人事單位視檢舉事項對公司貢獻程度或視案件實際情況予以敘獎【敘獎之方式排除公告之方式,以符合本辦法第七條所示之保密原則】。
第十條 (不受理規定)
經調查小組評估後認檢舉資料存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得逕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以匿名、化名、冒名方式或經本公司查證有代為替他人提出檢舉,且未提供實際檢舉人之個人資料、聯絡方式。
二、檢舉內容如有本辦法第三條事項之缺漏、或其他不符合本辦法所定程序,或經告知應於一定期間內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
第十一條 (一事不再理)
檢舉案件業經本公司查證完畢結案、經本公司查核與檢舉人所指謫事實不符,或純屬檢舉人虛構捏造者,檢舉人未提出可供調查單位審認之積極新事證者,則檢舉人不得再就同一事實提出檢舉。
第十二條(其他未盡事宜)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公司其他有關規章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制定與實施)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