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

民國112年 11月7日訂定

第一條 (訂定目的及適用範圍)
本公司基於公平、誠實、守信、透明原則從事商業活動,為落實誠信經營政策,並積極防範不誠信行為,爰訂定本公司「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下稱本行為指南),具體規範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之事項。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行為指南所稱本公司人員,係指本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受僱人。
本公司人員藉由第三人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推定為本公司人員所為。

第三條 (不誠信行為)
本行為指南所稱不誠信行為,係指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過程,為獲得或維持利益,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從事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之行為。
前項行為之對象,包括公職人員、參政候選人、政黨或黨職人員,以及任何公、民營企業或機構及其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第四條 (利益態樣)
本行為指南所稱利益,係指任何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專責單位)
本公司由管理部負責誠信經營相關事宜之規劃與推動執行。

第六條 (禁止提供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業務時,不得向客戶、代理商、承包商、供應商或利害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包括回扣、佣金、疏通費等,同時應避免表現出任何會使對方誤解之言行。
本公司人員除依第七條之處理程序辦理外,不得收受內外部人士所提出之餽贈、招待及任何具有經濟價值之物品、服務或利益。內部人士包括集團間主管、同仁或部門之間,外部人士包括客戶、廠商、求職者或其他業務相關人士。惟利益不計入下列情況:
一、配偶或二親等親屬間之饋贈及招待。
二、經主管核准,接受外部機構贊助部分或全部教育訓練之費用者。
三、具有廣告性質之辦公用品,如月曆、筆記本、文具等。

第七條 (收受一般社交餽贈與招待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人員直接或間接提供、收受、承諾或要求第四條所規定之利益時,
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應符合「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本作業程
序及行為指南之規定,並依相關程序辦理後,始得為之:
一、基於商務需要,於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協調時,依當地禮貌、慣例或習俗所為者。
二、基於正常社交禮俗、商業目的或促進關係參加或邀請他人舉辦之正常社交活動。
三、因業務需要而邀請客戶或受邀參加特定之商務活動、工廠參觀等,且已明訂前開活動之費用負擔方式、參加人數、住宿等級及期間等。
四、參與公開舉辦且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民俗節慶活動。
五、主管之獎勵、救助、慰問或慰勞等。
六、提供或收受親屬或經常往來朋友以外之人金錢、財物或其他利益,其市價在新臺幣6,000元以下者;或他人對本公司人員之多數人為餽贈財物者,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6,000元以下者。但同一年度向同一對象提供財物或來自同一來源之受贈財物,其總市值以新臺幣20,000元為上限。
七、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退休、辭職、離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超過新臺幣20,000元者。
八、其他符合公司規定者。

第八條 (政治獻金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及本公司人員提供政治獻金,應符合政治獻金法,不得藉以謀取商業利益或交易優勢。

第九條 (慈善捐贈或贊助之處理程序)
本公司提供慈善捐贈或贊助,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本公司人員提供慈善捐贈或贊助,應符合相關法令,不得變相行賄或不當利益輸送。

第十條 (利益迴避)
本公司董事對董事會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者,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得陳述意見及答詢,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且討論及表決時應予迴避,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本公司人員於執行公司業務時,發現與其自身或其所代表之法人有利害衝突之情形,或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與其有利害關係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之情形,應主動將相關情事同時陳報權責主管及相關單位。

第十一條 (資訊保密及智慧財產保護)
本公司人員對於公司商業機密(係指因履行職務所知悉之公司相關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存放之營業計劃、業務資料、客戶資料及財務資訊等)應嚴格保密,並應採取適當之方法維護其秘密性,除為履行工作事務所必須、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或依法令規定外,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揭露予第三人或使用、儲存或複製該等機密資訊,亦不得探詢或蒐集非職務相關之公司商業機密。
本公司人員因職務需求且符合法令相關規定,得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包括客戶及本公司人員資料)。對於客戶資料應善盡保密及保管之責,不得挪作他用、偽造或變造;對於本公司人員非公開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職等、薪資及獎金數額等)應予保密,不得對當事人以外之第三者揭露,亦禁止相互探詢。
本公司人員應依公司內部相關規章,使用集團公司名稱、企業識別標識、商標、著作或專利。本公司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尊重及合法使用他人之智慧財產權。

第十二條 (禁止不公平競爭)
本公司從事營業活動,應依公平交易法及相關競爭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禁止損害利害關係人權益)
本公司對於所提供之商品與服務所應遵循之相關法規,應進行蒐集及瞭解,本公司人員就商品與服務之研發、採購、提供或銷售,應確保依循所應適用之法規辦理。
本公司應尊重對利害關係人權益之保護,以防止產品或服務直接或間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權益。
經媒體報導或有事實足認本公司商品、服務有危害利害關係人權益時,本公司應即調查事實並進行檢討改善。

第十四條 (禁止內線交易及保密協定)
本公司人員應遵守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不得利用知悉之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易,亦不得洩露予他人,以防止他人利用該未公開資訊從事內線交易。
參與本公司合併、分割、收購及股份受讓、重要備忘錄、策略聯盟、其他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其他機構或人員,應簽署保密協定,承諾不洩露其所知悉之本公司商業機密或其他重大資訊與他人,且非經本公司同意不得使用該資訊。

第十五條 (對外宣示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應於內部規章、年報、公司網站或其他文宣上揭露誠信經營政策,以使本公司之供應商、客戶或其他業務相關機構與人員均能清楚瞭解本公司誠信經營之理念與規範。

第十六條 (建立商業關係前之審查)
本公司與他人建立商業關係前,應依公司內部相關規章審查交易對象之資格,並檢視是否為拒絕往來或停權廠商。

第十七條 (與商業對象說明誠信經營政策)
本公司於從事商業行為過程中,應視需要應向交易對象說明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與相關規定,遇有交易對象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形式或名義之不正當利益時,應明確予以拒絕。

第十八條 (避免與不誠信經營者交易)
本公司宜避免與涉有不誠信行為之代理商、供應商、客戶或其他商業往來對象從事商業交易,經發現業務往來或合作對象有不誠信行為者,應依公司內部相關規章提列為拒絕往來或停權廠商,以落實公司之誠信經營政策。

第十九條 (契約納入誠信經營)
本公司與他人簽訂契約時,宜將誠信經營政策條款納入相關契約條款。

第二十條 (公司人員涉不誠信行為之處理)
本公司鼓勵內部及外部人員檢舉不誠信行為或不當行為,相關檢舉管道及處理制度依本公司「違反道德行為及誠信經營之檢舉及懲戒辦法」、「檢舉案件處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一條 (教育訓練)
本公司應定期舉辦誠信經營政策之內部宣導,以傳達誠信之重要性。

第二十二條 (訂定、修正或廢止)
本行為指南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或廢止時亦同。